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科学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测评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协调发展,引导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合作、学会学习,培养人格高尚、学有专长、能力突出、知行统一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按照中发[2004]16号文件的要求,遵循“一切为了学生成人成才,为了一切学生成人成才”的育人理念,结合我系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尽可能科学合理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素质状况。
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基本素质、学业成绩和实践能力三个方面,三部分所占比例分别为20%、60%、20%,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
第五条 凡我系注册在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不含当年入校新生),均应依据本办法以班级(或同年级同专业)为单位进行测评。
第六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按学年度进行,每学年9月份开展测评工作,测评时间为上一年度的9月1日起至下一年度的8月31日止。
第二章 基本素质测评
第七条 基本素质是指学生在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修养、学习态度作风、组织纪律观念、身心健康素质等方面应当具有的符合高等教育要求和时代特征的基本品质,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体现。
第八条 基本素质测评包含以下五个测评项目,每个测评项目给定20分基准分,五个项目共100分。
(一)思想政治表现(A1)20分
1、热爱祖国,维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
2、政治上积极上进,自觉学习马列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关心时事,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相关活动,自觉加强政治修养。
(二)道德品质修养(A2)20分
1、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举止文雅,爱护公物,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2、文明礼貌,尊敬师长,尊重老师的意见和建议;
3、诚实守信,谦虚谨慎,乐于助人,团结同学,办事公道;
4.热爱劳动,热心公益,讲文明,讲卫生,爱护环境,不奢侈浪费。
(三)学习态度作风(A3)20分
1、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标明确;
2、学习勤奋、认真,课前预习,不无故旷课,不迟到,不早退,课堂上积极思考;
3、注重课外自学和阅读,有课外学习笔记和学习心得;
4、尊敬任课教师,主动与任课教师沟通交流;
5、积极参加各类学习、学术竞赛活动。
(四)组织纪律观念(A4)20分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及系部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2、关心集体,积极参与各项集体活动,自觉维护集体荣誉,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不做损害集体利益和荣誉的事;
3、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按时熄灯就寝,不喧哗、打闹,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不损毁宿舍设备,不违章使用电器,不留宿外人,不晚归,未经许可不在校外住宿;
4、不旷课、不迟到、不早退,考试不舞弊。
(五)身心健康素质(A5)20分
1、体魄健康,自觉锻炼身体,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体育达标成绩合格;
2、具有心理卫生的基本知识,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心理调节能力,能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情绪稳定,达观向上,人际关系和谐;
3、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4、认真参加并完成军训。
第九条 基本素质测评采取在基准分基础上分项加减分的方式进行。结合日常管理记录和测评小组评议,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加减分,加减分后的结果为该项最终得分,每项累计加减分不超过20分。
(一)思想政治表现方面:基本分为10分。无故不参加院、系、年级组织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或党支部、班集体、团支部组织的其他集体政治学习,经查实,减2分/次。入选党校培训的加2分,党校结业的加4分,预备党员加6分,正式党员加8分。
(二)道德品质修养方面:基本分为10分。不讲社会公德、故意损坏公物或破坏环境的,经查实,减4分/次;因不负责任、不讲诚信,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经查实,减3分/次。有参加拾金不昧、助人为乐、舍己救人等高尚行动的按行动效果加1-5分每次(由班主任核实)。参加集体活动、为院系和班级竞赛加油助威等富于集体荣誉感的行动加0.5分/次。
(三)学习态度作风方面:无故旷课减2分/次;上课迟到、早退减1分/次;违反学习纪律、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减2分/次;不按时完成学习任务的,经查实,减1分/次。积极参加各类学习、学术竞赛的加1分/次。
(四)组织纪律观念方面:基本分为10分。此项针对学生行为违纪方面减分。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减15分/次;记过处分减10分/次;严重警告处分减7分/次;警告处分减5分/次;受到院、系通报批评的,减3分/次;打架斗殴、赌博、酗酒、观看并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行为的,不构成处分或通报批评的,经查实,减2分/次;未经请假晚归的,减4分;未经审批同意,擅自外宿的,减12分。所在寝室在学院或系部组织的寝室卫生检查中不合格的,减2分/次。
(五)身心健康素质方面:基本分为10分。没有事前请假,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院、系、年级或班级课外体育锻炼、心理健康教育等活动的,经查实,减2分/次。入选院系、班级体育竞技队伍,并积极参加训练和比赛的加1-5分/人(由系部学工办主管老师审核)。
(六)有以下情况:①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者;②参与有损于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活动者;③考试舞弊者;④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法,受到司法及有关部门处罚者,以上情形经查实,基本素质测评计0分,综合素质测评等级为不及格。其他与以上五个测评项目相关的加减分情况参照《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大学生生活指南》“学生德育考核内容和奖扣分标准表”(P69)。
第十条 基本素质测评由测评小组评议并评分后,报系综合素质测评委员会审核。基本素质五个方面测评分累计所得总分即为基本素质测评总评分(记作F1),其计算公式为:
基本素质测评分(F1)=A1﹢A2﹢A3﹢A4﹢A5
第三章 学业成绩测评
第十一条 学业成绩测评按学年度进行计算。
第十二条 学业成绩是指学生本学年度内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的考核成绩。成绩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记分。若课程成绩评定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的,如果该课程有原始成绩则按原始成绩计算,若没有则分别换算为95、85、75、65分和50分。
第十三条 学生所修课程如出现补考,学业成绩应按补考前的成绩计算,补考后的学业成绩不能纳入学年的测评。经审批同意缓考的课程放在缓考当学年度进行测评。
第十四条 学业成绩用F2表示,为纳入测评的各门必修课、限选课的学分与各科目单科成绩的乘积之和,再除以各课程学分之和,其计算公式为:
第四章 实践能力测评
第十五条 实践能力是指学生在学习、工作和课外活动中所表现出的创新素养以及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要考察学生在科技学术、 社会工作、文学艺术、文体竞赛以及其他实践活动等方面获得的成果。
第十六条 实践能力各测评项目的测评内容及计分标准:
(一)职业技能类(B1)
1、测评内容:包括英语水平考试(CET、PETS、托福、雅思等)及其他语种语言水平考试、计算机水平考试、普通话水平测试以及其他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且获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者(驾照除外)。加分项目要求是学生在完成基本教学要求外,通过自主学习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如只要求通过普通话二级乙等即可毕业的专业,被测评学生若通过普通话二级甲等则可以按加分标准加分。
2、计分标准:英语等级考试过国家专业八级、专业四级,六级、四级(凭当次成绩单复印件)分别加6/4,4/3/分(英语四级考试以首次通过成绩为准)。
2、计算机等级考试过国家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凭当次证书复印件)分别加5/3/2/1分;过省级一、二级(凭当次证书复印件)加1分。
3、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证书(凭当次证书复印件)加2分/件。
4、普通话等级考试过一甲、一乙、二甲、二乙(凭当次证书复印件),分值分别为4/3/2/1。假期调查报告获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2/1分。(凭当次证书复印件)
5、献血证加分分值为3分/人。
其他证书等级由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结合证书获得的难易程度予以认定,参照表1加分。同一项目以最高分计,不累计加分。
表1:职业技能类加分标准
等级
| Ⅰ(初)级
| Ⅱ(中)级/合格
| Ⅲ(高)级/优秀
|
计分
| 1
| 2
| 4
|
(二)学科竞赛类(B2)
1、测评内容: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所获奖项的加分。
2、计分标准:计分标准依照表2,不同项目获奖可累计加分,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等级的奖励,只计最高分;团体竞赛获奖,对其中起主要作用者,按相应标准计满分,起次要作用者,按相应标准减半计分。
表2:学科竞赛加分标准
等 级
获奖结果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地市级
| 校级
| 系级
|
特等奖
| 20
| 15
| 10
| 8
| 5
|
一(金奖)
| 15
| 10
| 8
| 6
| 3
|
二(银奖)
| 12
| 8
| 6
| 4
| 2
|
三(铜奖)
| 9
| 5
| 3
| 2
| 1
|
优秀奖、鼓励奖、入围奖
| 5
| 2
| 1.5
| 1
| 0.5
|
(三)科技学术活动类(B3)
1、测评内容:学生参加课外科技活动,在公开出版的合法学术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获国家发明专利等。
2、计分标准:同一成果获得不同级别奖励,以最高分计,不累计加分。
(1)参加课外科技活动(包括大学生“挑战杯”竞赛、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其他政府部门、专业学会组织的科技、学术类竞赛)、各类研究成果获得奖励,以及获得创新性试验计划科研立项等,按表3加分。
表3:科技活动加分标准
| 等级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地市级
| 校级
|
|
获
奖
成
果
| 特等奖
| 20
| 15
| 10
| 8
|
一(金奖)
| 15
| 10
| 8
| 6
|
二(银奖)
| 12
| 8
| 6
| 4
|
三(铜奖)
| 9
| 5
| 3
| 2
|
优秀奖、鼓励奖、入围奖
| 5
| 2
| 1.5
| 1
|
科 研 立 项
| 10
| 8
| 6
| 4
|
发 明 成 果
| 获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加为15分,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加5分。
|
(2)在公开出版的合法学术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按表4加分。所有论文加分应有出版刊物作为证明材料,录用通知原则上不作为评分依据;不同论文按篇数累计加分,被转载的论文按转载最高级刊物计分;集体合作论文前两名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刊物级别由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委员会按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认定。
表4:学术论文加分标准
期刊类别
作者类别
| 核心期刊
| 一般期刊
| 合法的内部学术刊物
|
独 著
| 12
| 8
| 4
|
合著(第一、二作者)
| 8
| 6
| 2
|
合著(其它作者)
| 4
| 3
| 1
|
(3)公开出版学术、文学、艺术等著作的,按表5加分。不同著作可累计加分,合著者按作者实际承担的工作量计分。
表5:出版著作评分标准
| 学术著作
| 文学、艺术等著作
|
10万字以上
| 10万字以下
| 10万字以上
| 5万字以上
| 1万字以上
| 1万字以下
|
独 著
| 15
| 10
| 12
| 7
| 4
| 3
|
合 著
| 12
| 8
| 10
| 5
| 3
| 2
|
主 编
| 12
| 8
| 10
| 5
| 3
| 2
|
参 编
| 8
| 5
| 6
| 3
| 2
| 1
|
(四)文学艺术作品类(B4)
1、测评内容:学生在合法媒体上(报刊应该具有CN刊号和国际标准号、或有相关部门审批的内部准印号;网站应该是学院、系和职能部门的门户网站)通过文字、视频、图片等形式发表的文学、艺术、新闻作品。
2、计分标准: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委员会根据作品的质量、媒体级别和权威性,依据表6的评分标准确定具体媒体发表作品的分值。所有作品加分应有证明(广播、电视发表作品要有播出单位的播出证明或影音复制件),不同作品可累计加分,同一作品被不同媒体发表或转载的,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集体合作作品的第一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集体合作作品如第一作者为教师则相应第一个学生作者认定为第一作者。学生记者、编辑等从事宣传工作的学生在院级以上发表的新闻作品方可纳入加分范畴。在各类网站上发表作品的累计分数原则上不超过15分。
表6: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评分标准
国家级媒体
| 省级媒体
| 地市级公开发行的媒体,学校主办的合法媒体
| 学校职能部门主办的合法内部媒体
| 系部主办的
合法内部媒体
|
4—8
| 2—4
| 1—2
| 0.5—1
| 0—0.5
|
(五)社会工作类(B5)
1、测评内容:学生担任学生干部、学生助理、朋辈心理辅导员等。
2、计分标准:
能够积极主动承担工作任务、创造性的完成开展工作,并因个人业绩突出的原因,受到学院及其以上级别的表彰,如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助理”、“优秀朋辈心理辅导员”等,或者所主管的部门被评为先进集体,如班长任职所在班级被评为“先进班集体”、团支书任职所在团支部被评为“优秀团支部”、寝室长所在的寝室被评为“文明寝室”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表7计分标准最高值计分。
能够履行工作职责、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者按按表7计分标准最低值加分。
担任学生干部任职期未超过一学期(指无正当理由中途辞职或离职),或不履行工作职责、无业绩的,计0分;兼任多项职务的学生,按其最高职务计分,不累计加分。
其他情况在分数段中酌情加分。
表7:社会工作评分标准
工作职责
| 校、系的学生会正副主席、团总支办公室正副主任、团总支副书记、学社联正副主席、院、系“三会”各部门干部、学生党支部的学生干部
| 学生助理、礼仪队队员、班级学生干部
| 学生社团干部、朋辈心理辅导员、校、系艺术团成员、校外辅导员、信工一家人成员、义务家教、图书协管员、雷锋讲解员
| 寝室长、课代表、
|
计分标准
| 1-8
| 1-5
| 1-3
| 0.5-1
|
按最高职务计分,不累计加分。
(六)社会实践类(B6)
1、测评内容:对积极参加“三下乡”、青年志愿者活动等公益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其他社会活动;或者在院、系五四评优中受表彰者;或者在拾金不昧、见义勇为、舍己救人、艰苦奋斗等方面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个人或集体,以及在其他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受到系以上表彰的,获得优秀团队或先进个人称号的,获得相关单位表彰或书面表扬、或者撰写调查报告、实践报告者的。
2、计分标准:按表8加分。受到系部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特别是各种协会、社团、网站所设奖项)级别需由相应学院主管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认定书。撰写社会调查报告、社会实践报告获奖前两名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同一事迹获得表彰的按最高级别表彰计分,不累计加分。
表8:社会实践加分标准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地市级
| 校 级
|
负责人
成 员
| 8
| 6
| 5
| 4
| 2
|
4
| 3
| 3.5
| 2
| 1
|
先进个人、积极分子
| 8
| 6
| 5
| 4
|
撰写的调查报告、实践报告获奖
| 8
| 6
| 5
| 4
|
表彰或书面表扬
| 8
| 6
| 5
| 4
|
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学院大型活动志愿服务或参加学院、系部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的参与人员
| 1—4
| 1—3
| 1—3.5
| 1—2
|
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加分条件:需达到每学期参加2次以上,且活动至少2小时/次方可加分。
班集体、班级学生党支部(指建立了学生党支部的班级,下同)、团支部等取得突出成绩受到系部以上组织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的,主要指院级/系级先进学生党支部;院级“红旗”/院级/系级“五四”先进团支部等集体荣誉;院级“红旗”/院级/系级先进班集体,其班级干部按表9加分(由班主任审核):
表9:先进班集体、优秀团组织评分标准(由班主任审核)
| 省级表彰
| 校级表彰
| 系级表彰
|
全体班干部
| 2-5
| 1-4
| 1-3
|
全体成员
| 1-4
| 1-2
| 1
|
最高分控制在百分之七十,且不累计加分。
(七)文体艺术竞赛类(B7)
1、测评内容:参加各级各类文体艺术竞赛获奖者,包括国家级、省级、院级部门组织或认可的艺术展演或竞赛、各级各类体育竞技比赛、辩论赛、“院级之星”评选等综合素质型的竞赛活动。
2、计分标准:按表10加分。同一项目以最高分计,不重复加分。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5分。
表10:文体竞赛、综合素质型竞赛加分标准
级 别
项 目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地市级
| 校 级
| 系 级
| 社 团
|
集体奖
| 一等奖
| 6-8
| 4-6
| 3-5
| 2-4
| 1-3
| 1-2
|
二等奖
| 4-6
| 3-5
| 2-4
| 1-3
| 1-2
| 0.5-1
|
三等奖
| 3-4
| 1-3
| 1-2.5
| 1-2
| 0.5-1
| 0.5
|
个人奖
| 一等奖
| 7
| 5
| 3.5
| 3
| 2
| 1.5
|
二等奖
| 5
| 4
| 3
| 2.5
| 1.5
| 1
|
三等奖
| 3
| 2.5
| 2
| 1.5
| 1
| 0.5
|
鼓励奖、纪念奖、入围奖
| 2.5
| 2
| 1.5
| 1
| 0.5
| 0.5
|
集体奖成员加分最高分控制在百分之七十。
第十七条 实践能力测评采用记实加分的方法,分项累加,由此累计所得总分即为实践能力总评分(记作F3),其计算公式为:
B1、B2、B3、B4、B5、B6、B7分别表示实践能力各测评项目的评分值。
第十八条 实践能力测评按学年度进行计算。实践能力的成果,一般应由学生本人提供证明材料并自评,经班级测评小组核查评分后,报系部审核。
第五章 测评结果及其应用
第十九条 综合素质测评计分办法:每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最终结果(记作F)是基本素质总评得分、学业成绩总评得分、实践能力总评得分的加权和,其计算公式为:
F = F1×20% + F2×60% + F3×20%
第二十条 综合素质测评最终结果通过四舍五入精确至小数点后2位。
第二十一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最终结果的等级认定标准:85.00分以上为“优”;70.00-84.99分为“良”;60.00-69.99分为“合格”;59.9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测评结果体现学生综合素质的相对水平,作为下列各项工作的依据:
(一)评定年度综合奖学金的直接依据;
(二)评选“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等先进个人或授予相应荣誉称号的基本依据;
(三)评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其他各类奖学金的重要依据;
(四)评选先进党支部、班集体、团支部等先进集体或授予相应荣誉称号的重要依据;
(五)审批经济困难学生相关资助项目的考查依据;
(六)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的参考依据;
(七)毕业生鉴定工作的参考依据;
(八)向家长介绍学生在校表现情况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系部统一领导、学工办负责部署、指导,各教学班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系部成立以书记为主任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委员会。职责包括:负责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和规划;审查加分原则和依据;审核学生测评成绩;答复学生咨询;处理学生申诉等。
第二十五条 各班成立班级测评小组,组成人员一般为5-7人(成员总数为单数),负责组织、实施本班级的测评工作。其中,各班班长、副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为小组自然成员。班长为组长,行使组织、联络、协调的职能,但不得干涉测评小组其他成员的评议活动。其余成员要求是非干部学生代表,由全班同学民主推选产生。
第二十六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程序如下:
(一)各班班长、团支部书记协助辅导员组织本班学生认真学习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相关文件,明确工作要求。
(二)测评小组成员对本班学生的“基本素质”项进行逐一评分,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三)各班学生根据本办法进行自评,填写《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表》,并提供加分项的原始证明材料及相关复印件1份。
(四)各班级测评小组在学生自评的基础上,根据学生年度综合表现,评议、审查学生测评总分,将初评结果公示3天;学生对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于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3日内向班级测评小组提出申诉,班级测评小组应在3天内作出答复。若对本班答复仍有异议应在获得答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向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委员会反映有关情况,由其给出相关处理意见。
(五)《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登记表》须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填写,经班级测评小组组长、辅导员、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委员会逐级审查认定后,存入学生档案中。
(六)班级测评小组填写包括所有被测评人名单、测评分、排名等项目的《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综合素质测评汇总表》,经班级测评小组全体成员签名后,交系部复核。
第二十七条 测评要求:
(一)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凡在测评中弄虚作假者或恶意加分者,一经查实,将扣除所获加分,全系通报批评,该年度综合测评结果可评定为不合格,情节严重者按照相关制度给予纪律处分。
(二)学生对本人的测评提出疑义或申诉,有关负责人必须认真受理和答复。学生有权向系部提出申诉,学生的申诉权应得到保护。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方案自2012年9月起在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正式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方案由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学生本人应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则一票否决。
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得分表
|
姓名
|
| 学号
|
| 班长签字
|
|
项目
| 序号
| 基础
| 加分
| 减分
| 小计
|
基本素质
| A1
| 10
|
|
|
|
|
|
|
|
|
|
|
A2
| 10
|
|
|
|
|
|
|
|
|
|
|
A3
| 10
|
|
|
|
|
|
|
|
|
|
|
A4
| 10
|
|
|
|
|
|
|
|
|
|
|
A5
| 10
|
|
|
|
|
|
|
|
|
|
|
F1=∑Ai
| 50
|
|
|
实践能力
| 序号
| 加分
| 小计
|
B1
|
|
|
|
|
|
|
|
|
|
|
|
B2
|
|
|
|
|
|
|
|
|
|
|
|
B3
|
|
|
|
|
|
|
|
|
|
|
|
B4
|
|
|
|
|
|
|
|
|
|
|
|
B5
|
|
|
|
|
|
|
|
|
|
|
|
B6
|
|
|
|
|
|
|
|
|
|
|
|
B7
|
|
|
|
|
|
|
|
|
|
|
|
F3=∑Bi
|
|
|
|
|
|
|
|
|
|
|
|
学业成绩
| F2
|
|
|
综合测评
| F
| F=F1*0.2+F2*0.6+F3*0.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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