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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请假管理条例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1-04 点击数: 来源:

(二○一九年十月份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院学生请假程序,加强班级管理和学风,保障我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根据《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生请假规定》的相关内容,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请假条分为学生班级请假条、学生公事请假条。其中学生班级请假条由学院统一印制,学生公事请假条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部门按学院统一格式申请与审批,公事假条格式详见《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公事请假条》(附件)。

第三条不同事由使用不同类型的假条。具体适用情形如下:

1.学生公事请假条:因接受学校或学院指派的任务需请假的;

2.学生班级请假条:本条第一种情形以外的情况。

第四条学生班级请假条张数与本班人数等额。

第五条请假条具有使用有效期,有效期为一个学期,有效期位于请假条右下角。

第六条请假时间在一天以内,由辅导员老师签字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需由辅导员及院学工办主任签字批准;三天以上需由辅导员、院学工办主任及学院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签字批准;否则请假无效。

第七条请假时间包含周末双休日及其他国家法定节假日。

第八条请假者须认真填写好“班级、姓名、学号、日期、请假原因、辅导员意见”,否则请假无效。

第九条进行请假签批时,辅导员老师要进行认真审核,并在请假条的“辅导员意见”处注明是否同意请假、签名及签字时的日期等三项内容。特别是请假外出一天及以上的,要与其法定监护人取得联系,并在“辅导员意见”处注明“已与其家长取得联系”或意思相同的字样。

第十条请假条一式三份,一份交予学院团总支、学生会相应部门,一份交予存根副班长,一份交予本班辅导员老师处。

第十一条个人因公请假应按照学院下发《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公事请假条》模版,使用A4纸打印,经学院学工办签字盖章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请假条必须于当周星期五18时之前交予学院相应部门(上课期间交予学生会学习部,早自习交予学生会语工部,晚自习交予团总支纪检部,周末主题活动交予学生会主席团),各部门整理后交予学生会秘书部统一进行消分。

第十三条若有特殊原因,则可在次周周二18时之前把请假条交予秘书部,并写明具体原因。否则以逾期处理。

第十四条以上请假条上交时间若遇节假日,则顺延至假后第一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请假需遵循事前原则,即办理完请假手续后方可执行请假事由;若遇特殊情况,需事后请假的请携带相关证明材料按请假程序补办请假手续。办妥后请将假条及相关证明材料上交学院学生会秘书部消分。

第十六条本条例由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会秘书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文件、规定若与本条例不相符的,一律以本条例为准。


附件 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公事请假条.doc



                                   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学工办

                                       2019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