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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7-16 点击数: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为保持和增强共青团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共青团“推优”工作,有效提升青年师生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优”工作应在学校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团组织既可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成为党的发展对象,也可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申请人成为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团组织应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夯实“推优”工作基础。基层团干部应加强学习,掌握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和要求,规范“推优”程序,强化培养过程,提高“推优”能力。

第三条 我校团的基层组织(班级团支部、学院团总支)应当把“推优”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认真落实“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使‘推优’工作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共青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的要求。2835周岁青年教职工入党,可以适当听取学校青年教职工团总支或校团委意见。  

第二章 推荐对象和推荐条件

第四条 年满18周岁的中国青年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中的优秀共青团员,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优先由团组织推荐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五条 推荐对象应有1年以上的团龄。“推优”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团支部团员人数的20%,可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确定。每次推荐有效期为2年。

第六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原则上应当是团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真正把团员中的先进分子推荐给党组织。

第七条 “推优”的具体条件是:

(一)政治思想上先进。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高扬理想信念旗帜,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定对党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情感认同。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违背党中央精神的错误言行,积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坚持传播党的政策主张,主动面向身边青年开展思想引领工作。

(二)道德品行上先进。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积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带头倡导良好社会风气。积极锤炼高尚品格,践行和倡导校园文明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主动成为注册志愿者,积极参加志愿服务。主动成为网络文明志愿者,积极参与构建清朗网络空间。积极联系青年,热心帮助他人。

(三)发挥作用上先进。励志勤学、敏于求知、增长才干,不断提高与时代发展和事业要求相适应的素质和能力,做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发奋学习,勇于实践,热心公益,向上向善。有探索真知、求真务实的态度,在立足本职的学习实践和创新创造中不断积累经验、取得成果。积极参加校院各级团组织的活动,对团组织交给的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为团组织工作出谋划策,在团员青年中能起到表率作用。

(四)执行纪律上先进。积极向共产党员标准看齐,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中作表率。模范遵守团章团纪,认真执行团的决议,自觉履行团员义务,积极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团的活动。带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 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不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的;传播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的;不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得列为“推优”对象。

第九条 学校各级团组织应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加强团员的日常教育,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突出党的创新理论学习,组织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党的基本知识,开展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团员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端正入党动机,树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条 建立党、团组织联合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工作机制。学校各级团组织应配合党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工作,协助开展每半年一次的考察,针对存在的问题向党组织提出意见建议;对经过1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推优”大会产生党的发展对象推荐人选。

第十一条 加大对“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以下简称“青马工程”)学员的培养力度,积极推荐优秀“青马工程”学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青马工程”学员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期间参加的理论学习、社会实践等课程应当记入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材料中。发挥“青年大学习”网上主题团课的教育引导作用,积极推荐优秀“青年大学习”学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评选的线上学习榜样可作为团内“推优”的参考指标之一。

 

第三章 “推优”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各学院团总支、各班级团支部应根据有关规定,依据党组织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和校团委年度“推优入党”名额计划,确定年度“推优”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团支部提出召开“推优”大会申请,经上级团总支批准同意后,由团支部书记主持召开。团总支负责监督考核,确保工作标准严格、流程规范。“推优”大会分为“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大会和“推荐党员发展对象”大会,大会的召开须符合党员发展流程。

第十四条 “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大会流程是:

(一)清点参加“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大会的团员人数,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团员到会方可进行。

(二)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符合推荐为“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候选人情况,候选人的产生应遵循各学院、各班级开展的积分评议、志愿服务等团员评优机制。

(三)候选人从思想政治、道德品行、作用发挥、执行纪律等方面进行自我评述,重点介绍入党动机和接受培养教育的体会认识。

(四)参会人员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民主评议,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团员的半数以上的候选人,进入考察环节。

(五)团支部委员会对推选出的候选人进行考察,考察不唯票,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提出组织意见,形成书面材料。

(六)“推荐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向上级团组织反映。

第十五条 “推荐党员发展对象”大会的流程是:

(一)清点参加“推荐党员发展对象”大会的团员人数,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团员到会方可进行。

(二)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符合推荐为“党员发展对象”条件的候选人情况,候选人的产生应遵循各学院、各班级开展的积分评议、志愿服务等团员评优机制。

(三)候选人从思想政治、道德品行、作用发挥、执行纪律等方面进行自我评述,重点介绍入党动机和接受培养教育的体会认识。

(四)参会人员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民主评议,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团员的半数以上的候选人,进入考察环节。

(五)团支部委员会对推选出的候选人进行考察,考察不唯票,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提出组织意见,形成书面材料。

(六)“推荐党员发展对象”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向上级团组织反映。

第十六条 团支部“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公示、“推荐党员发展对象”公示无异议后将有关材料报学院团总支审核。

第十七条 各学院团总支审核团支部推荐意见和相关材料,对被推荐对象进行进一步考察。对符合条件的,汇总“推优”情况说明以及考察材料等向党支部推荐。

第十八条 经各学院党总支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推荐意见和相关材料送校团委审核。经校团委审核合格的发展对象,各学院团总支应当在1个月内向基层团支部通报传达。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学校各级团组织应当主动争取党组织的关心和支持,加强本级推优入党工作的谋划、统筹和指导,每年年底向上级团组织和本级党组织报告“推优”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在“推优”工作过程中,严禁亲亲疏疏、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于出现违反纪律的团员,取消其“推优”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统战部、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7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