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内安全保卫,维护校园稳定,保障良好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为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保护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打击违法犯罪,预防火灾等治安灾害事故,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靠群众,积极防范,保障安全。
第三条 学院安全保卫工作,实行院党委领导下院长负责的领导管理体制,分管保卫工作的党政负责人负责全院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 保卫处具体负责全院的安全保卫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学院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工作。
第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由各单位负责安全保卫的党政领导负责,并作为单位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院级安全保卫负责人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地方治安综合治理领导部门、公安、安全、消防机关和教育部门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部署。
2.组织制定全院性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奖惩审批工作。
3.负责全院各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执行落实,听取保卫工作及重大问题的汇报,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4.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查处校内发生的重大政治、刑事、治安案件及火灾、交通等事故。
第七条 安全保卫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督促、指导全院各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开展。
2.开展与安全保卫工作有关的法制宣传活动和五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恐怖、防治安灾害事故)及安全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
3.制定全院各项安全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并具体落实安全保卫工作的防范措施。
4.负责保卫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完善保卫工作岗位责任制。
5.为学院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向有关部门提出配备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意见和建议。
6.负责安全保卫信息工作,及时向公安、安全、消防机关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本校发生的重大政治、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对校内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不安定因素,提出安全保卫预案和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7.保护刑事、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现场,及时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协助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查破和处理工作。
8.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确定要害、重点部位,加强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保卫措施,确保安全。
9.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对暂时难以解决的隐患,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10.调解、疏导学校内部民事纠纷,消除并化解不安定因素,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生活的稳定。
11.协助司法机关对监外执行、取保候审或劳教所外执行人员,进行监管。考察和帮助、教育。
第八条 各部门负责人职责
1.贯彻执行学校安全保卫工作计划、决定和制度,落实本单位的安全责任制,把安全保卫工作纳入本单位的行政管理、教学、科研工作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2.审定本单位的重点防盗、防火部位,制定安全防范措施,报保卫部门备案,并经常检查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隐患漏洞要采取整改措施,同时报保卫处。
3.经常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安防” 和法制教育,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安全隐患及时报保卫处,对内部违规违纪人员要及时处理,做好稳定工作。
4.对本单位存放的有价证券、现金、贵重器材设备、机密文件、资料和危险物品,要经常检查,实行目标管理,确定责任人,做到“四落实”(即目标、责任、制度、防范措施落实)。
5.对本单位内发生的政治、刑事、治安案件及火灾等事故,及时报案,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查处,对责任人及时处理。
6.学校所属各部门建立三级安全员网络并报保卫处备案,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在 15 日内将变更情况报保卫处。
7.凡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的,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填写申请表报学校审批,同时写出保卫工作方案报保卫处审核备案,并负责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组织维护好活动安全秩序。租用学校场地举办大型活动的,由主办单位和出租场地单位共同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8.在室内公共场所举办活动人数超过100 人或在室外举办聚集活动人数超过 100 人的,须专题写出请示,经两办报校领导审批。获得批准的须制定保卫工作方案并健全保卫责任制,负责落实。
在校外举办大型室内外活动的,须按相关法规向上级相关部门申报。
第九条 目标责任人职责(负责某一区域、地点的安全责任人)
1.认真执行学校和本单位制定的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和操作规程。
2.对所负责的目标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对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的隐患通知,要采取措施整改,解决不了的要及时上报。
3.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制度,不脱岗。
4.按规定存放、使用、运输现金、有价证券及贵重物品,做到制度健全,措施得当,保证安全。
5.加强责任心,做到人走拉闸断电、关窗、锁门,有技术防范设备的部门,要按规定操作,做好记录,认真交接班。
6.一旦发生案件或事故,要及时保护好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查破工作。
第三章 奖 罚
第十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措施得力,本年度未发生案件,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
第十一条 对在安全防范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勇于同违章、违法犯罪作斗争;为查破案件提供线索;积极发现火灾隐患;积极扑救火灾,抢救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不按规定建立安全保卫责任制的,对安全保卫责任制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不得力,接到保卫部门签发的“安全违章通知书”和“安全隐患通知书” 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见整改,虽未发生事故的,亦对单位负责人处 200 —— 500 元罚款,对单位处 500 元以上—— 2500 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责任,通报全院。
第十三条 安全保卫责任制不落实,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给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处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500 —— 1000 元罚款,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规定,违章用电,存在火灾隐患,对保卫部门通知逾期不改;未发生火灾的处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 200 元以下罚款,并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责任,通报全院。
第十五条 发生责任火灾的,对直接责任人处 3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责任人处 1000 —— 2000 元罚款,对单位处 10000 —— 30000 元罚款。
第十六条 在经营活动中违反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款之一的,对单位、单位责任人、经营负责人处 3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执行,凡罚款一律开据收据,统一到财务交罚款。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执行中具体问题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