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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危险物品管理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6-03 点击数: 来源:

为了加强我院教学、科研、生产和医疗所用危险品的管理并确保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采购和押运

1.危险物品的采购必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化学危险品经营采购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由保卫处按规定手续领取采购证。

2.全院负责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院领导为分管保卫工作的副院长(要登记在册并在公安局备案),院领导人变更时,需及时到公安局办理变更手续。

3.危险品设专人采购。采购人员要由单位提名,经保卫处审查,请校领导批示,报公安局批准。

4.需要购买危险品(剧毒品、爆炸品、易燃品、高压气甁、有害放射性物品等)的单位,要做出全年计划并提出申请报告。要经使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由保卫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再经公安部门核准后,到指定地点购买。

5.认真做好危险品的验收工作。购回危险品后,采购人员要立即和保卫处以及使用单位(或库房)按单据说明的品种、规格、数量进行现场验收,无误后方可入库。

6.采购运输危险品,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保卫处审核,报公安局批准并办理有关证件,持证专车按指定路线提运,由使用单位派人或由采购员(至少二人)押运。

二、储存和保管

1.危险品必须由专人保管(剧毒品双人保管)。对采购、保管和使用危险品的人员要认真审查。要求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熟悉危险品的有关知识,懂得技术安全管理规定的人员采购、保管和使用。使用、储存危险品的人员,由单位填表,领导审查,保卫处复审,经校主管领导批准报公安部门备案。未经校主管领导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各单位要加强对有关人员的思想教育,加强考核和管理。

2.危险品必须按其性能和特点分别包装并采用专柜、专库在规定地点存放。存放地点要报保卫处备案。变更存放地点时,需报保卫处核准。存放地点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和防护设备。剧毒品必须存放在保险柜内并严格实行双人双锁。

3.凡库(含实验室、车间等)存的危险品必须有明显的标签(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及存放单位)。禁止存放无标签的危险品。存放的数量必须符合公安机关的规定。严禁超量存放。爆炸品仓库只允许存放国家制造的产品,严禁存放性能互有抵触、禁忌同存的产品和自制未定型的产品,各单位小库(如实验室)必须按公安部门的规定数量存放,不得超量。

4.严禁将危险品带出工作场所。严禁随身携带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公共场所。

5.存有危险品(尤其是剧毒品)的实验室、库房(车间)必须严格人员出入制度。因工作需要进出的人员,必须经过批准,并进行登记。

6.不准私自转让、调拨和赠送危险品。

7.使用、储存危险品的单位未经保卫处批准不得私自出售危险品。

三、领取和使用

1.领取剧毒等危险品,必须遵守领发制度和领发手续。要认真填写《危险品使用登记册》中规定的各项内容。领取时需持有此登记册,否则保卫处不予核准。

2.剧毒品的使用、领取必须双人负责。要认真写明用途、用量、日期,做好登记工作。

3.使用人员在作业后,必须将剩余危险品立即退回原处,不得私自存放危险品。

4.任何使用危险品的单位,必须确保安全。对有毒物品的处理,需按相关规定进行,防止污染环境。

5.各单位要加强对使用危险品的人员(含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要指导安全 操作方法并采用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四、销毁和检查

1.对过期变质和必须销毁的危险品,要经使用单位的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送保卫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销毁单位负责妥善处理。要在指定地点由指定专人采取安全措施,并通知保卫处派人参加。

2.加强检查,认真落实规章制度,加强技防教育,坚持技防制度。各单位领导每学期都要亲自检查,要查思想、查物品、查制度并进行人员考核。保卫处要在寒假、“五一”、暑假、“十一”之前进行检查。使用单位要经常检查,防止变质、自燃、爆炸、丢失或被盗,发现问题要及时保护现场并上报保卫处采取妥善措施。

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轻重,要给予纪律处分,如造成严重后果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